認證。
取得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以下簡稱 ILAC)或國際短路試驗聯盟(以下簡稱 STL)有關高壓用電設備出廠試驗之認可。
原製造廠家申請認可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能源局申請,並由本部核發認可登記證:
申請書(附表五)。
符合前點資格之證明文件。
工廠及試驗室之場地配置圖。
試驗設備之名稱與測試範圍一覽表、檢測能力證明文件及設備配置圖。試驗設備有應校正 者,應檢附校正報告。
具有施行出廠試驗及出廠試驗報告審查能力之人員名冊及相關能力證明文件。
CNS 一七零二五之品質管理一覽表。
申請項目之代表性出廠試驗報告。
最近一期完稅證明;工廠設立未滿一年者得免附。
原認可登記證;第一次申請者得免附。
能源局為辦理檢驗機構及原製造廠家之申請認可,應依序分別辦理書面審查及實地評鑑。未通過書面審查者,不得進行實地評鑑。能源局辦理前項認可審查,就國外原製造廠家,得不辦理實地評鑑。
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經授能字第10103011201號
令,所修正之作業要點:修正後
申請認可為原製造廠家者,應為在其所在國依法設立登記之工廠,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已建立CNS17025制度或ISO/IEC17025制度,並取得TAF或國外認證機構有關高壓用電設備出廠試驗之認證。
取得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以下簡稱ILAC)或國際短路試驗聯盟(以下簡稱STL)有關高壓用電設備出廠試驗之認可。
依前項申請原製造廠家認可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能源局申請,並由本部核發認可登記證:
申請書(附表五)
符合前項資格之證明文件。
試驗設備之名稱與測試範圍一覽表、檢測能力證明文件及設備配置圖。試驗設備有應校正者,應檢附校正報告。
CNS17025或ISO/IEC17025之品質管理一覽表。
申請項目之代表性出廠試驗報告。
原認可登記證;第一次申請者得免附。
能源局為辦理檢驗機構及原製造廠家之申請認可,應依序分別辦理書面審查及實地評鑑。未通過書面審查者,不得進行實地評鑑。但經該廠家提供相關說明資料並經能源局同意者,不在此限。能源局辦理前項認可審查,就國外原製造廠家,得不辦理實地評鑑。
實地評鑑時,應查證其工廠或實驗室之場地配置、產製實績及試驗能力,並確認具有施行出廠試驗及出廠試驗報告審查能力之人員名冊及相關能力證明文件。
第七點併入第六點
8)修正後
無此項目
3)、5)併入第八點,為實地評鑑查證項目